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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明确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应使用磷石膏建材的通知
来源: | 作者:集团行政人事部 | 发布时间: 2022-11-18 | 158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 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 2 号)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18〕1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建科通〔2018〕276号)和《磷石膏建筑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DBJ52/T093-2019)等文件,经研究,决定拓展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范围,明确在固有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磷石膏建材做到应用尽用。  

       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的省、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固有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采用磷石膏抹灰砂浆、磷石膏墙体(砌块、条板、喷筑墙体)、磷石膏自流平、磷石膏市政管网建材等磷石膏建材(建筑外墙、承重墙以及防水、防潮功能部位除外)。同时,在立项、设计、施工图审查、财评、施工许可、工程施工时,应落实推广应用磷石膏建材工作要求对磷石膏建材做到应用尽用。 




       转自: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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